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粤工商联办发〔2016〕155号
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联、顺德区工商联,各商会协会,省工商联法律委员会委员:
根据《关于印发〈广东省工商联(总商会)法律委员会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管理规定(试行)〉等规定的通知》(粤工商联办发〔2016〕154号)精神,省工商联(总商会)法律委员会将分别组建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(以下简称法律专委)和企业事务专业委员会(以下简称企业专委),并于近期开展法律专委和企业专委委员推荐工作。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各地工商联和省工商联各商会协会根据粤工商联办发〔2016〕154号文件要求,分别推荐符合条件的法律专委和企业专委委员人选1-2人(暂无符合条件的人选可不推荐)。被推荐人按要求填写《广东省工商联(总商会)法律委员会法律专委和企业专委推荐表》(见附件1),并提交个人简历。推荐单位在推荐表“推荐单位/推荐人意见”栏中加具书面意见和盖章。
二、省工商联法律委员会委员根据粤工商联办发〔2016〕154号文件要求,可自荐或推荐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法律专委或企业专委委员。自荐担任法律专委或企业专委委员的,按要求填写《广东省工商联(总商会)法律委员会法律专委和企业专委委员自荐表》(见附件2),并提交个人简历;推荐他人担任法律专委或企业专委委员的,由被推荐人按要求填写《广东省工商联(总商会)法律委员会法律专委和企业专委委员推荐表》(见附件1),并提交个人简历,推荐人在推荐表“推荐单位/推荐人意见”栏中加具书面意见并签名。
三、被推荐人/自荐人同时符合法律专委和企业专委委员条件的,原则上只能选择其中一项。
四、上述资料请于2016年11月18日前报送省工商联(总商会)法律委员会办公室(省民营企业投诉中心)。原件请以快递形式寄送,并同时发送电子文稿。逾期不予受理。
五、本通知原件及附件可在省工商联网站下载。
联 系 人:郭竹馨、李莹
联系电话:020-83354582、83350958
电子邮箱:gdpccc@vip.163.com
地 址:广州市朝天路2号省民营企业投诉中心
邮 编:510180
附件:1.
2.
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室
2016年11月2日